消費者保護法首次大修:網購7日內可無理由退貨
發布時間:2016-8-9 15:28:49 點擊次數:1836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7號主席令予以公布。這是自該法1993年頒布后的首次修改,且修改內容多。修改后的法律將于2014年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施行。
關于退貨
消費者承擔退貨運費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關于保密
禁止泄密消費者信息
修改后的法律強調,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密、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同時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關于廣告
虛假廣告制作者擔責
修改后的法律明確,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并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根據修改后的法律,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入法
新修改的法律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處罰從現行規定的“退一賠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賠三”。
其中該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損失”,不僅包括人身傷害損失、財產損失,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關于維權
由經營者證明產品無瑕疵
新修改的法律還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由經營者來證明自己的產品沒有瑕疵,而經營者若不能證明商品沒有瑕疵就要擔責。所以這一條款對保護消費者是非常有利的。